成都律师垫资诉讼推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1
发表时间:2023-10-11 08:16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源:百度 澎湃新闻 政务:攀枝花中院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成都律师追债讨债要债收账催债【19113150287】集合精英律师团队,以诉讼+非诉讼为基础全国合法清债,办案经验丰富,技术全面,实力雄厚为众多企业,个人法律维权,挽回经济损失,得到各界一致好评!成都律师垫资诉讼网,成都律师追债,成都律师讨债,成都律师收账,成都律师催债,成都律师要债,成都债务催收律师,成都经济纠纷律师,成都货款清收律师,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公司,并且无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胜诉权利? 01 基本案情 攀枝花某租赁公司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执行攀枝花某工贸公司、黄某、候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查控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来,申请执行人发现王某、陈某作为公司股东时未实际出资,遂向法院请求追加王某、陈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02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判决追加王某、陈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王某、陈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03 法官评析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对第三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力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 End ▍内容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本文图片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往期推荐 【漫画民法典·水浒传】婚纱照大意遭遗失,一丈青依法索赔偿 人大代表见证执行 高效执行获锦旗 物鉴初心 · 绞刑架下精神永恒 电缆掉落伤人,谁来为这场“飞来横祸”买单? 原标题:《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