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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垫资诉讼分享:父母欠债可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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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0-11 08:07
父母欠债可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吗?
成都律师垫资诉讼2023-10-11 08:07 成都



来源:百度 阿谱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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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从古至今历来都是天经地义之时。但发展至今,对于这一说法,却逐渐开始笼统,其中不仅蕴含了相关的人伦道德,同时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也逐渐摒弃了以往旧观念的陋习思想,其中“父债子还”便是一个典型。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针对于这一点,当人的生命终结时,生前的个人财产自然也就成为遗产,而对于遗产继承权的继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便按照遗嘱相关条例对财产进行分配,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处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着对遗产等额的继承权利。

众所周知,子女便是处于《民法典》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的第一顺序,如此一来,子女便能合法的继承父母生前所留下的遗产。但同时也衍生了与之相应的问题,既然子女是法定遗产继承人,那么父母欠债的话,可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吗?

本案通过一起例子,可以更直观地表明,子女是否同样也需要继承父母的债务。

案例分享

2015年5月,朱勇因为公司资金运转不周,无奈之下只好向好友唐宇峰借了180万元作为公司的临时周转资金,想着只要撑过这短暂的苦难时期,待到公司步入正轨之后,在将这笔债务进行偿还。

彼时的朱勇已有家室,公司也是自己与妻子殷某白手起家,一手创办起来的。所以在向好友唐宇峰借款的之前,同样也是在与妻子商议下,得到的最好办法。

熟不料,一场意外的发生就此夺去了朱勇的生命,眼见自己的债务人失去生命,纵然对此多有惋惜,但不甘心借出去的钱就此打水漂,自己也有家要养,在多次向殷某索要还债未果之后,无奈之下,2017年1月,唐宇峰只好将殷某上诉至法院。

对于这起民间借款,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凡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皆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朱勇向唐宇峰借来的这180万元,由于是在夫妻双方的共同商议下,并用于两人共同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所以法院判决,朱勇一个人名义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将朱勇生前财产如数还给唐宇峰之后,剩下未还的136万余元,则由其妻子殷某一人承担。

虽然如此,纵然法院判决以下,唐宇峰甚至还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彼时公司已经面临破产,殷某对于这136万元的债务根本就是无力承担,纵然是将打拼多年的全部身家在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下,全部用作偿还债务给了唐宇峰,可终究不过是杯水车薪。

眼见自己这笔钱多次询问,仍然迟迟没有如自己所愿,心有不甘的唐宇峰临时突然想起殷某还有一个女儿,于是在2018年4年,唐宇峰又以“父债子偿”为由,将小朱上诉至法院,并要求她追加为执行人。

那么,父母欠债真的可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吗?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以案说法

从《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之后,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各种原因没能继承之外,才会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这个法条中,很明显能够看出,配偶、子女皆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从这一点上来看,殷某与女儿小朱确实是有权利继承朱勇的生前个人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唐宇峰第一次将殷某告上法庭要求还款的时候,法院就已经对朱勇的生前个人财产进行了处分,将其作为债务全部还给了唐宇峰。殷某需要承担剩余的还债,主要是因为这笔债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其女儿小朱是否可以被追加为执行人,那么主要就是看她是否继承了朱勇生前的个人财产。而这则主要是以《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为依据,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当小朱成功继承了朱勇的个人财产时,那么相应的也就会承担起朱勇的债务,如此一来自然,相应的也就继承了朱勇的债务。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债务的偿还同样也有法律的规定,继承人一般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款,但对于遗产实际价值部分,法律上则不做硬性要求。

其二,当小朱放弃或者并未继承到朱勇的个人财产时,同样也就无需承担起朱勇的任何债务。从本次案件的过程来看,法院已经对朱勇的生前个人财产做了处理,身为女儿的小朱并未继承到朱勇的任何遗产,既如此也就无需承担这笔债务。

所以,在法院的最终审理下,驳回了唐宇峰的上诉。至于小朱是否会愿意为母亲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这完全属于她的自由,旁人不得以任何强制性的行动,从中对其进行干涉。

结语

欠债还钱虽然是天经地义,但同样也要遵守冤有头债有主的规则,毕竟在这个法治社会中,连带责任已经被摒弃,所谓父债子还,更是没有一定的道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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