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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追债:“沂蒙风暴”之“拒执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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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9-25 08:20

“沂蒙风暴”之“拒执罪”行动

成都律师垫资诉讼 2023-09-25 08:20

来源:百度 澎湃新闻 政务:临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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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已经穷尽了民事执行的全部措施,包括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还是无法执行到位怎么办?

还有一招,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案例一

张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做出(2022)鲁13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朱某某返还涉案车辆。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未按时履行返还义务,张某某至费县法院申请执行。

费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朱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朱某某未按期履行交付车辆,且拒绝提供车辆现在的行踪。费县法院多次至朱某某住所地传唤、拘传,朱某某均隐匿行踪规避执行,经费县法院执行员多次社区调查、摸排蹲守后成功将被执行人朱某某拘传到案。费县法院将被执行人朱某某拘留后,朱某某仍拒绝履行义务。

2022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对朱某某刑事拘留,并由费县法院决定执行逮捕,2022年9月6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向费县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因朱某某无法返还车辆,朱某某将车辆折价款30000元返还给张某某,并交纳10000元罚款,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2022年10月19日,因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罚,费县法院判处被执行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为行为类履行,被执行人拒绝交付标的物且隐藏涉案标的的行踪线索,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案件的立案侦查督促了当事人履行义务,加大拒执罪审查移送力度,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打击态度,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朱某某申请执行白某某3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费县人民法院调解,白某某等人应归还申请人1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朱某某向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白某某仍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朱某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恢复执行后,费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白某某未按期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经罚款、拘留,白某某仍不报告财产。且白某某平时经营板材生意,有稳定收入和资金来源,有履行能力。

因白某某涉嫌拒不履行裁定罪,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8月17日白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8月24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费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鲁1325刑初372号。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朱某某偿还借款40万元,剩余本息分期履行。2022年10月28日,鉴于白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取得朱某某的谅解,费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

典型意义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存在拒绝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绝报告财产的情形,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的移送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坚决打击态度,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325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明某公司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903475元。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鲁13民终101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明某公司分两次付清张某损失共计80万元,若每批逾期不履行,按原审判决执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明某公司未按期履行,张某遂于2019年8月8日向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与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明某公司一直未按协议履行。张某两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但都因被执行人明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张某提出执行异议,费县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7月1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异议人王某(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在680万元(未实际出资额)限额内连带承担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2022年7月28日,张某向费县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1325执恢596号。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名下曾有的一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仪陇县不动产权第0004058号),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2月8日以出售的方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刘某某、陈某某名下。王某名下现有宝马牌汽车、五菱牌汽车各一辆,成华区赤虎桥南街商品房一套,然而在执行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后,王某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接收罚款决定书后仍拒绝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长期得不到执行。

2022年7月28日,费县法院将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张某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于2023年1月份将王某抓捕归案。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迫于法律强制力的威慑,王某的家人从四川省前来费县法院,主动与张某家属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张某剩余赔偿款75万元,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张某法定代理人对王某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张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予其撤回自诉,并对王某依法予以释放。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作为明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经张某申请,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王某既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绝申报个人财产,并私自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张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有效维护了申请人权益。

法律守护公平、维护秩序、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有“为了规避执行钻法律空子”的现象存在。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用实际行动诠释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

原标题:《“沂蒙风暴”之“拒执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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