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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务追收律师推荐: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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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5-10 09:09

【以案释法】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谁承担还款责任?

成都律师垫资诉讼 2023-05-10 09:09

来源:百度 澎湃政务:高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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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因A公司经营发展之需,刘某以个人名义口头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一月后偿还,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以公司经营困难以及种种借口为由拖延未还。2023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在案件审理中,经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及A公司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3.7%承担自逾期之日(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本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分析】

1.双方当事人口头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达成的借款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法律是认可的。但口头合同对于出借人来说保障性相对较差。在实践中,出借人的主张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在对方当事人否认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出借人就有败诉的可能。因此借款时最好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并保留出借款银行流水证据。

2.借款未约定利息,利息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对于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没有约定,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张某借期内利息主张不予支持;依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张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其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作公司经营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借款人能否代表公司;二是个人借款的款项是否是用于公司经营。如款项用于个人买房或者其他个人消费,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刘某以为A公司发展需要由向张某借款,且借款时刘某确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A公司,刘某向张某所借款用作公司经营。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出借人要求公司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寄语】

像刘某这样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在民间借贷中非常普遍,而且对于借款人讨要欠款非常具有社会意义。现代经济发展环境下,企业生存艰难,不少企业主为了求发展,在金融机构融资无望的情形下,通过个人资源民间借贷,但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做好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签订好借款合同,约定好借款用途、期限、贷款利率和违约责任,最好借款人能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免自己出借资金受到损失!

审签:齐焕

撰稿:李玉睿

编审: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以案释法】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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