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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追债讨债事务所分享!看5个案例:职业放贷人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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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29 20:57

看5个案例:职业放贷人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cd 成都成都律师垫资诉讼   2022-7-2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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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赵自玉,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795405230,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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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职业放贷人】是指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

1.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借款人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3.借款人需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一

案号:(2022)沪01民终81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审法院已受理陈某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计14起,借款人并不相同,陈某自认的出借金额为500万至600万元,且借贷利息为月息3%或者2.5%。陈某并不具备放贷资格,但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看,其行为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陈某与被夏某、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夏某、李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夏某、李某已支付给陈某的款项,均应直接抵扣,而不再认定为利息。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虽属无效,但陈某仍有权要求夏某、李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例二

案号(2021)渝0112民初6617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原告无界领智普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对外发放贷款,其同期向本院提起诉讼包括本案在内共计9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无界领智普惠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具有放贷资质,其虽通过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外发放贷款,但其作为实际出借人,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的民间借贷行为,逃离金融监管,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委托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但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同时基于占有使用资金,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酌情自2019年10月2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计算利息。

案例三

案号:(2020)冀04民终3815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查明上诉人逯双明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以民间借贷为由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12起,虽然个别案件的被告具有重复情形,但所涉被告、担保人员较多,且均采用基本类似的格式证明对外借款,也具有经常性和反复性。所涉人员虽均系同村村民或亲戚关系,但也具有不特定性,故逯双明的对外借款行为具备职业放贷人的特征,原审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并无不当。根据逯双明所称,部分案件已通过撤诉、调解及和解的方式进行了处理,对于逯双明处理该纠纷的态度和方式应予得到提倡和肯定,但并不能影响其职业放贷行为的成立。因逯双明的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其与白红文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与李俊田签订的担保合同即从合同也应属无效,故李俊田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借款数额问题,逯双明和白红文均认可没有还过本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证明,应认定借款数额为37000元。因借款合同无效,故逯双明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白红文除应偿还37000元本金外,仍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四

案号:(2022)鲁02民终7545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姜永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表现形式,姜永平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姜永平与张英之间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英应向其返还借款本金并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五

案号:(2022)京02民终4597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依职权自公证处调取陈振东公证的借款合同,显示陈振东自2015年以来与多个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经本案查实的已达56份,其中关于付款方式、还款方式、利息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条款均作出格式化约定。可见,陈振东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具有营业性质,借款人为不特定主体,故对于一审法院关于陈振东属于职业放贷人,其与贺学全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无效的认定,本院不持异议。虽然陈振东与贺学全涉案120万元借款关系无效,贺学全自陈振东处取得的借款仍应予返还,并应向陈振东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经计算,贺学全本人及通过曾丽新向陈振东共计还款616 050元。抵扣以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及本金后,贺学全仍应向陈振东返还借款本金811 950元,并自2019年2月24日起向陈振东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律规范: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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