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恋爱期间互打的借条,属于借贷、赠与还是分手费?43
发表时间:2021-10-24 18:51 案例:恋爱期间互打的借条,属于借贷、赠与还是分手费?来源:丽姐说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成都追债,收账,要账,讨债,催债,成都律师诉讼+非诉讼合法清债,成都律师婚姻调查诉讼维权,成都商业,经济纠纷垫资诉讼维权。 (2020)粤01民终25107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女向甲男偿还欠款50816.1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乙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男、乙女之间是否存在案涉借贷关系。 甲男及乙女确认在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为恋爱关系,从双方举证来看,恋爱期间双方均存在频繁的相互转账往来,男女在恋爱期间互相转账或赠与财物的行为非常普遍,甲男及乙女相互转账时并未明确约定哪一笔是借款,双方转账的数额也并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更像是情侣间的相互经济支持,且证据显示乙女向甲男转账的数额比甲男向乙女转账的数额还多。 甲男要求乙女还款主要依据2016年4月28日的借条及2016年4月30日甲男代乙女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购房税费,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公民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借款的合意,二是实际发生交付借款的行为。因乙女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故甲男应举证证实上述两个要件成立。在2016年4月28日乙女出具借条后,甲男并未向乙女交付该50000元借款。甲男主张该借条是乙女同意偿还之前甲男向其转账的款项,但甲男并未举证证实该50000元借款如何构成,且从双方转账来看,甲男向乙女转账数额并不超出乙女向甲男转账数额,一审法院认为乙女所述该借条是甲男要求乙女支付分手费而形成的主张更符合情理,故甲男与乙女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该借条项下的借贷关系。 第二,关于甲男于2016年4月30日代乙女支付的购房税费30816.11元,由于该笔款项发生时,双方尚在恋爱期间,甲男未能举证证实与乙女之间存在该笔借款的合意,不能排除甲男向乙女赠与或支持该笔款项的可能性,甲男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并无依据。因此,甲男主张双方存在案涉借贷关系,要求乙女向其偿还借款,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