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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高利转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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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6-08 16:55

周某的高利转贷行为应如何定性

  犯罪嫌疑人周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息,于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经商为由,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请借款2 0万元。后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帐户中。同月29日,周某将该笔借款借给了潘某,并将该帐户上的钱转存到某镇新观村五社原社长肖某中的帐户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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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歧意见]


  本案关于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高利转贷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高利转贷,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要是套取的银行贷款,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高利转贷必须是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才能认定犯罪。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5.1万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贷款利息外,非法获利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评析]


  考试大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不构成犯罪。


  一些不法行为人则凭借能向银行获取贷款的特殊条件,将从银行以较低利息套取的贷款,转而以较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非法牟利,不仅使银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损失,而且行为人只为获取非法利息,根本不严格审查高利转贷对方的还贷能力,导致银行资金到期不能归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将银行信贷资金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后所获利息差额部分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果转贷利率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差额不大,但转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违法所得同样可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本罪。本案中,高利转贷中的非法获利只能是周们实际取得的0.837分,不能按周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计算实际的获利,因为周某要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利息,所以只能以0.837分认定。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他人,涉嫌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周某共向潘某收取高额利息共计3万余元,达不到5万元的追诉标准,因此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高利转贷不受法律保护

  半年前,我因开办小型超市急需8万元周转资金,却借贷无门。当我得知刘某的哥哥在银行工作后,遂找到刘某帮忙。刘某表示,他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再转借给我,但我必须给他月利率2分的利差。迫于无奈,我只好答应。现还款期限已到,刘某向我索要本息。因刘某转手之间便赚了高额利差,我感到不平,难于接受。刘某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读者:桂永萍桂永萍读者:


  刘某如此赚取利差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一,刘某的行为违法。根据国务院之规定,作为金融业务的货币借贷,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正因为刘某既不属于国家指定的金融业务专营机构,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决定了其从银行贷款后、转借谋取高额利差的行为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实质上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其二,刘某与你之间有关利差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对合同中约定的利差则不予保护。


  其三,刘某应当受到民事制裁。最高法院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即法院有权对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刘某给予相应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即只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便涉嫌高利转贷罪。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第26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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